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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与基础业务的区别
作者:天磊联信咨询 发表时间:2019-02-22 14:04
时至今日,我们生活离不开电信业务,而在中国有三大电信运营商,这个就不多说了,国人基本都知道,我们要说的是,在电信业务还有一个增值电信业务,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下面是《文网文》代办网的小编个人理解,大白话解读:

什么是基础业务,没什么花活儿的业务算是基础电信业务,变个花样就增值了。比如打电话就是打电话,短信就是短信,可是给你个彩铃就增值了,短信给你个天气预报就增值了。增值的业务当然要单独收费了。从3G开始,数据业务势不可挡,先是QQ和微信,后来各种APP,这些都用了运营商的网络,运营商收的流量费是础基电信业务费,QQ、微信、APP收广告费、会员费,都是让运营商眼馋却够不到的,如果运营商能做自己的业务,收点流量费之外的会员费啥的,也就变成了增值业务。



附送的专业术语: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2003版),增值电信业务分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以及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其中,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包括:(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
(二)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三)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四)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与APP基本无关在此不作产到户。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包括:
(一)存储转发类业务 ;
(二)呼叫中心业务 ;
(三)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
(四)信息服务业务 。其中,与APP有关联的似乎是(四)信息服务业务。

具体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或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 信息服务的类型主要包括内容服务、娱乐/游戏、商业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务。信息服务业务面向的用户可以是固定通信网络用户、移动通信网络用户、因特网用户或其他数据传送网络的用户。

从定义上看,尽管没有明确纳入,但APP业务本身的实质似乎符合“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或在线信息” 的定义。但这毕竟是推断,并不十分肯定。值得关注的是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3版征求意见稿)
 

其中在B2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部分在原先版本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展性描述,具体分为
 
B21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B22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B23 存储转发类业务
B24 呼叫中心业务
B25 信息服务业务
B26 编码和规程转换 。

在B25 信息服务业务部分规定:信息服务的类型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个人理解,其中涉及到APP的有两部分,其一为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是指:
 
建立信息平台,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社会公众通过网络可以以查询、浏览、下载等方式获取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的信息和应用软件。平台提供者也可根据单位或个人用户需要向用户指定的终端、电子邮箱等递送、分发文本、图片、音视频等信息。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可包括但不限于新闻网站、电子公告牌、客户端服务、手机报、应用商店等业务平台。

即为发布APP的平台。其二为信息即时交互服务指利用通信网络(含互联网),并通过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浏览器等,为用户提供即时发送和接收消息(包括文本、图片、音视频)、文件等信息的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即时通信、IVR。

信息即时交互服务还可提供基于互联网的端到端的双向实时话音业务(含视频话音业务)。即为APP本身。据此,尽管之前一个版本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并没有明确对APP的监管,但是在新的分类目录出台的情况下,APP很可能被作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而被纳入监管。其次,就是国家目前对增值电信业务的监管问题。目前的增值电信业务监管体系,总体而言是审批制,即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通常所称的ICP证,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在相关增值电信业务涉及互联网的情况下,目前的规制是要放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管体制内进行,具体而言,需要区分相关业务是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倘若是经营性则需要取得ICP证,非经营性则只需要备案。就APP本身的提供者是否需要取得ICP证这一问题目前倒还确实比较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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