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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者如何规范运营?
作者:天磊联信咨询 发表时间:2019-04-26 16:52
《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国家开始从国家立法的层面对电子商务进行规范,电商行业野蛮生长的时代已经过去。那么如何让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电商法》的指引下规范经营呢?我们尝试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电子商务经营者
 
1、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
 
根据《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就包括三大类主体: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站服务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2、什么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什么是平台内经营者呢?
 
其实类似于淘宝、京东、拼多多、聚美优品、小红书等线上运营平台就叫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在这些平台上的卖家就叫平台内经营者。对于商家来说,通过自建网站、APP或者公众号等网络途径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也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3、“微商”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呢?
 
我们认为,“微商”利用微信这个社交平台来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应当被归类为“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站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因此,社交电商和基于微信平台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微商、代购均应受到《电商法》的规范。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如何依法经营
 
1、登记义务
 
根据《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比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如农民在网上卖自家的农副产品,小朋友在网上卖自己的手工作品就无需登记。
 
而且,平台经营者还应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登记主体资格
 
2018年12月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登记为企业、个体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这说明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具备登记主体资格,即符合企业、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并持证经营,微商和代购也需要规范经营。
 
 
3、亮照经营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及时更新其营业执照信息、相关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不需要办理登记的也应将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情形、理由等信息进行公示。即使要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也应当将相关信息提前三十日在持续公示。
 
也就意味着线上经营应当如同线下经营一样,都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而且电子商务经营者不能任性跑路,需要提前30天对消费者有交代后才能终止线上服务。
 
 
 
4、纳税义务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即使是不需要办理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依法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同时,平台经营者还应依法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5、特殊产品、服务的监管例外
 
《电商法》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电商法》。也就意味着金融类、出版影视类及文化类服务和产品是受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制,由其他政府部门监管的。
 
 
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什么责任
 
 
 
1、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电商法》规定,如果平台内的信息、产品等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的,平台经营者应在接到通知及相关证据材料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转告平台内经营者,如果平台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那么对损害的扩大部分,平台经营者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事实的,也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平台经营者将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权利人错误通知或恶意通知的,则需承担赔偿责任,恶意通知还应加倍赔偿。
 
对于平台内经营者来说,其接到通知后,可以向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权利人在接到声明后十五日内未投诉或起诉的,平台经营者就应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2、保护用户信息。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并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而且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3、维护平台内公平竞争秩序。
 
(1)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2)平台经营者更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3)平台规则修改导致平台内经营者要求退出平台的,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4)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如京东自营,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四、平台经营应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禁止“刷单”及“杀熟”、搭售。
 
(1)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并保证消费者能够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
 
(3)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4)若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1、平台经营者的先行赔偿责任。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可以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2)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可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类似于线下的商城与承租柜台的关系,消费者可以先找商城赔偿,商城理赔后可以向经营者追偿。如果平台内经营者向平台缴纳商品、服务质量保证金的,可以以保证金赔偿。可见,是鼓励平台与商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2、消费者的投诉机制。
 
(1)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因此,不管是平台也好、平台商家也好,要给用户提供更便捷的投诉和举报的方式,方便举报和投诉。
 
(2)平台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3)在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如果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在电子商务争议中,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或平台举证。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电商法》的出台无疑对电商平台、平台内商家经营行为进行了有效规范,同时也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电商法的条文比较精简,尚需更精细的配套实施政策以保障该法律的有效实施,我们期待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对于整个电子商务行业来说,只有运营规范,才能有更长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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