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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待员工自愿不买社保这件事?
作者:天磊联信咨询 发表时间:2019-03-14 11:54
人在成长后都需要面对一个问题,那就是工作,当然,你家有矿就另当别论。而说到工作,我们都清楚社保这个事情,但对于员工自愿不买社保对公司有没有影响你知道吗?今天就听《文网文》的小编来说说关于员工自愿不买社保的哪些事把!
 
例子:周某人于2012年7月11日入职广东省惠州市某公司,入职时周某人出具《申请书》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
 
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1日,周某人由于旧病复发,请假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6448元,该费用由周某人自行垫付。该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出院通知书》,医嘱建议全休三个月。
 
2014年7月1日,周某人返回公司上班,打算向公司申请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但是与公司发生争议,周某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
 
在大家看来这种情况肯定以为公司是没责任的对吗,毕竟他是自愿不买社保的,可事实并非如此。
 
由于该公司不同意支付,“打官司”开始了:
 
仲裁和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缴社保导致周某人不能报销医疗费,公司需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公司需支付周某人医疗费56554.2元。
 
公司认为周某人在职时未能及时参保,周某人亦有责任,不同意支付医疗费56554.2元。
 
周某人认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的责任在公司,公司应当承担医疗费。
 
对方不想支付医疗费并扔过来一只狗
 
 
该公司又不同意支付,继续上诉:
 
惠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其缴交社会保险。周某人虽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但其放弃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应认定为无效。
 
周某人于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1日在医院住院治疗,结合惠州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医保费的,未缴纳期间所属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
 
因此,在上述时间段发生的医疗费用人单位应予以承担。一审法院经核算,公司应向周某人支付医疗费56554.2元正确。
 
对方表情凝重,觉得事情不简单
 

该公司支付了吗?
 
该公司依旧不同意支付并且表示好委屈,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表示:惠州中院说得对。驳回了该公司的再审申请。
 
经核算,公司应向周某人支付医疗费56554.2元,原审判决该公司向周某人支付医疗费56554.2元正确。
 
 
该公司支付了吗?
支付了。
向法律低头
 

所以
遇到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并表示愿意签订“承诺书”,HR也要坚决表态: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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