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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侵权,侵权的几种形式?
作者:天磊联信咨询 发表时间:2018-11-08 10:27
近几年我国对各公司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出台了各种保护措施,像什么著作权,专利,版权,这种都是对于公司品牌的保护。就在四川商贩因出卖伪造产品,被多家公司起诉,像这种就属于侵权性的案例,而我们今天要说的是新媒体侵权,什么情况下会侵权:
 
01:不注明作者,不注明来源媒体,也未经授权就转载他人的作品。

此类传播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侵犯了其署名权。若转载过程中又对原作进行篡改,则又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
 

02:注明作者和出处,但未经作者或媒体授权。
 
现在微信公众号的侵权行为这一种类型居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这就明确了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过程中实行“权利人明示许可制”,未经权利人同意授权不得转载。
 
微信公众号在转载过程中如果未获许可,即使标明作者和出处,也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
 

03:未经允许进行摘录和整合。
 
“摘录、整合”属于著作财产权中的汇编权,摘录、整合必须征得权利人同意,并且注明所引作品的标题和来源,才能汇编在新作品里。
 
只要不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汇编人将拥有新作品的著作权。
 
因此,若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摘录、整合他人作品内容,又并未构成新的汇编作品,则将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文章抄袭有三种情况

全篇抄袭
只要是未经作者授权的文章,你拿到自己的公众号或者是其他地方使用,都算抄袭;
 
部分抄袭
就是东抄抄西抄抄做伪原创;
 
洗稿
就是中心思维和情节不变,其他的部分删删减减。
 

04: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图片、字体等等。
 
如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某炼化企业,在官方微博上使用的图片侵犯其著作权;
 
某信息技术公司称某研究院在自办期刊等媒体中未经授权使用其设计的字体,要求支付相关费用等。
 
案例:厦门一家心理咨询公司,在文章中使用了来源于百度图库中的一张图片,而这张图片的实际拥有者是一家销售图片的知名供应商。
 
该供应商在公证处公证并保留了证据,接着把这家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公司支付赔偿金7000元。
 
虽然该公司经过几番辩解,声称图片供应商未采取任何措施表明涉案图片所有权及归属,也没有采取任何技术措施防止他人使用,反而在网上大量公开发布图片。
 
但最终,仍然被判赔偿3500元/张图片,目前已经判决的案例来看,一张图片的赔偿金额平均在3000-5000元。
 

05:侵犯肖像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该条法律明确了侵犯肖像权的两个要素,一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即使微信公众号并没有直接通过使用这些肖像来盈利,但客观上通过使用这些肖像增加了文章的阅读量和用户数,也增加了该公众号进行商业化盈利的潜在机会。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还是构成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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