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直播平台的长期发展以来,基于秀场直播以及游戏电竞类直播而兴起的互联网直播行业,一直将自己的商业模式定位于“网络表演”,而非视听节目,这也导致绝大部分直播平台转而向各地文化主管单位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即“文网文证”,而不向广电系统申办视听许可证的直接原因。这点其实一直令行业普遍感到非常困惑,连很多行业从业者也不太了解两个证照之间的区别。只取得文网文证就开展直播业务,这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答案很可惜:没有!
根据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均需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互联网文化产品”包括“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其中就包括网络表演。而互联网文化活动也包括“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再看,2008年开始实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顾名思义,凡是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频和音频节目的,都必须办理该视听许可证。
而当我们比较以上两个规定时,几乎所有正常人都看不出网络视频节目到底该办哪个证,还是两个都要办。但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不论是直播还是点播,都必须办理视听许可证,毕竟我们仍应当看到,很多直播平台也不是纯直播,其在直播后也可以提供回看的点播功能。同时,我们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中也看到第二大类中第7项视听许可为“一般社会性、团体性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向公众进行实况视音频直播的服务”,即包括直播业务。
关键问题来了,为什么说基本都是拿不到视听许可证的?根据目前法规,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第一项要求就是申办单位“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反观办理文网文证,其要求就没有这么苛刻了,目前来看最大的实质性“障碍”是“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的要求,这对于动则进入ABCDE轮融资的互联网企业而言,不是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