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的业务特征与案例枚举。
敲黑板划重点的时刻到了!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分为三小类:经营类电子商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一、经营类电子商务
1、原在实体店销售的商品转为线上销售属于销售渠道的延伸,不属于该业务范畴;
2、平台提供商只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不直接收取买房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费用,只收取平台占有费或佣金;
3、例如神州专车的运营主体与所有司机都签署了劳动合同,这种类型的运营模式只需网站备案即可;
4、《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中将互联网金融分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其中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应申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其余进行网站备案即可。
【案例枚举】
天猫、京东商城、淘宝、易趣、百度外卖、携程、团购、滴滴出行、众筹、P2P网络借贷、家政服务APP等都属于该业务范围。
二、电子数据交换业务
1、自建第三方电子数据交换平台,贸易或其他行政事务双方在这个平台完成电子数据交换,“贸易或其他行政事务”的适用对象和行业范围不作明确限制;
2、数据交换和处理应符合国际公认的标准格式。
【案例枚举】
海关报税EDI 。
三、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1、自建第三方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平台,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服务;
2、用户可以通过终端软件自动激活和配置个人数据,对连接设备进行实时诊断、管理和使用控制。
注1:设备制造商针对自有设备提供的在线服务不属于该业务范畴。
【案例枚举】
M2M和消费电子设备、可穿戴设备等数据处理和管理平台。 阿里智能、京东智能、华为智能(针对不限定品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