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电信条例》(291号令)第七十条之规定“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全称是“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有偿信息、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的公司必须办理的网络经营许可证 ,国家对经营性网站实行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可证制度。
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呼叫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CDN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DI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许可证)、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IDC许可证)、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许可证)、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SP许可证)、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IRCS)、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互联网域名解析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