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明确网络出版审批前置
关于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2004年以前,为了保护国产游戏,前置审批主要针对的是进口游戏。但之后基于国产游戏的迅速发展,乱象叠出,国家也曾出过一系列类似于“红头文件”之类的管理办法来引导行业的发展,但都不能跟上我国的法制建设。因此,此次再次明确网络出版审批前置权,不仅强调了其法律性,同时也表明了国家整顿网络出版的决心。
关于新规,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解释:在外资政策方面,由于网络出版属于出版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规定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同时,明确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外资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新规明确网络出版物的定义后,现在的自媒体不必多说,因为行业发展的需求和媒体化营销的思路,几乎每个企业都构建起了自己的内容渠道。好了,现在大家快去办证吧,但是办证也不是那么容易哒!
新规第九条规定,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除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很多自媒体都是几个人组成,更别说有8个以上广电总局认可的专业编辑出版人员了,并且他们可能连个办公地点都没有哦。据了解,纯粹的互联网新闻从业人员的资质在2015年末才有规章出来可以申请的资质。之前如果要有从业人员资质实际上你必须在报业或广电系统内,才能申请。所以,新一代的自媒体人很可能连职业资格都不了解,更不用说考级了。
新规第二十一条还规定: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前款所称禁止行为。
所以,基本上投机取巧是不可能的了。
不过,目测以后有资格证的相关从业会火了哦,很多实际提供某类专业服务的机构或许找一些有资质的从业人员在自己公司挂职,每年支付一定的费用,然后去办理相应的公司资质。
如何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1.首先,你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境内。
四、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六、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七、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八、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申请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
三、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产品规划、技术条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版权保护措施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
五、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和主要从业经历及培训证明;
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七、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境内的承诺。
3.申请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审批流程:
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五、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申请者发放《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七、《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申请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报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4.温馨提示: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应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提出申请。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批准的,换发《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